9CaKrnJngAo作者:贺超article解读各国领导人非正常离职如何接班/e3pmh22ph/e3pmt8os0在西方民主国家中,“美国总统继任法案”堪称最完善的继任法案,该法案于1947年出台。法案规定,美国总统一旦意外离职,将由副总统、参众议院议长以及内阁成员,按照法定顺序递补。由于美国总统必须由出生于美国的公民担任,因此继任顺序成员中若有归化美籍者,将自动跳过顺序到下一位。目前,美国总统的继任顺序依次如下:副总统、众议院议长、参议院临时议长、国务卿、财政部长、国防部长、司法部长、内政部长、农业部长、商务部长、劳工部长、卫生和公共服务部长、住房和城市发展部长、运输部长、能源部长、教育部长、退伍军人事务部长、国土安全部长。在美国历史上,副总统接任总统一职的先例并不罕见。1963年11月22日,约翰•肯尼迪总统遇刺身亡,副总统林登•约翰逊旋即在达拉斯机场的空军一号总统专机机舱里宣誓就职;杰拉尔德•福特出任美国总统则颇具戏剧性,在水门事件高潮时期,时任副总统斯皮罗•阿格纽辞职后,福特被任命为副总统。接着,1974年8月9日,理查德•尼克松总统引咎辞职,福特又继任美国总统。欧洲各国领导人继任顺序存在一些普遍特征,即继任者的临时性,也被称为“看守总统”或“看守内阁总理”。在法国,如总统在任期内辞职或死亡,将由参议院议长代理总统,迄今为止这种情况发生过两次:1969年夏尔•戴高乐总统辞职后由参议院议长阿兰•波厄代任;1974年乔治•蓬皮杜总统逝世后,阿兰•波厄再次代任临时总统。但和美国不同的是,参议院议长所接任的只是临时总统一职,稍后大选将会选举出新的法国总统。波兰宪法规定,一旦总统死亡、辞职或无法履行职责,将由一名预先指定的政治家代理总统之职,但这一职位只是暂时性的。2010年4月10日,波兰总统卡钦斯基遇难后,波兰下议院议长布罗尼斯瓦夫•科莫罗夫斯基任代理总统,根据波兰宪法,科莫罗夫斯基必须在就职代理总统起的14天内宣布总统大选,大选必须在宣布开始后的60天内进行。 很多中南美洲国家的总统继任原则同美国类似。在巴西,一旦总统之位出缺,总统继任顺序依次排列为副总统、众议院议长、参议院议长和联邦最高法院院长。在秘鲁,继任顺序为第一副总统、第二副总统和国会主席。在亚洲,许多国家运用美式加欧式继任原则。以韩国为例,总统继任顺序依次为总理、公共管理和安全部长、知识经济部长以及教育、科学和技术部长。和欧洲相似的是,继任总统需在60天内举行新的选举;非洲国家由于政变频发,总统继任具有“非典型性”,但理论上关于总统继任原则的规定基本上采用欧洲模式。即参议院议长继任临时总统,在60天或90天内重新举行大选。此外,还有不少君主立宪制国家,如泰国、日本、英国、丹麦、荷兰和西班牙等国。以英国为例,副首相和美国副总统的概念完全不同,英国副首相只是象征性的职位,一旦首相无法履行职责,英国将立即解散议会,举行新的大选,选出新首相。2007年,戈登•布朗出任英国首相后,干脆就没有任命副首相,因为这一职位可有可无。相对欧美等国而言,日本首相的继任具有“个人意志性”,如1974年,日本首相田中角荣被迫下台后,自民党副总裁椎名悦三郎指定三木武夫为后继党总裁和首相。这几年来(2009年之前),由于自民党内部派系斗争激烈,小渊惠三、森喜朗、小泉纯一郎、安倍晋三、福田康夫和麻生太郎无不是在自由民主党内部派系争斗胜出后,继任首相。▲ (候 涛)责任编辑:贺超1271295000000环球网版权作品,未经书面授权,严禁转载或镜像,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。责编:佚名环球时报127129500000011[]{"email":"anonymous@huanqiu.com","name":"佚名"}
在西方民主国家中,“美国总统继任法案”堪称最完善的继任法案,该法案于1947年出台。法案规定,美国总统一旦意外离职,将由副总统、参众议院议长以及内阁成员,按照法定顺序递补。由于美国总统必须由出生于美国的公民担任,因此继任顺序成员中若有归化美籍者,将自动跳过顺序到下一位。目前,美国总统的继任顺序依次如下:副总统、众议院议长、参议院临时议长、国务卿、财政部长、国防部长、司法部长、内政部长、农业部长、商务部长、劳工部长、卫生和公共服务部长、住房和城市发展部长、运输部长、能源部长、教育部长、退伍军人事务部长、国土安全部长。在美国历史上,副总统接任总统一职的先例并不罕见。1963年11月22日,约翰•肯尼迪总统遇刺身亡,副总统林登•约翰逊旋即在达拉斯机场的空军一号总统专机机舱里宣誓就职;杰拉尔德•福特出任美国总统则颇具戏剧性,在水门事件高潮时期,时任副总统斯皮罗•阿格纽辞职后,福特被任命为副总统。接着,1974年8月9日,理查德•尼克松总统引咎辞职,福特又继任美国总统。欧洲各国领导人继任顺序存在一些普遍特征,即继任者的临时性,也被称为“看守总统”或“看守内阁总理”。在法国,如总统在任期内辞职或死亡,将由参议院议长代理总统,迄今为止这种情况发生过两次:1969年夏尔•戴高乐总统辞职后由参议院议长阿兰•波厄代任;1974年乔治•蓬皮杜总统逝世后,阿兰•波厄再次代任临时总统。但和美国不同的是,参议院议长所接任的只是临时总统一职,稍后大选将会选举出新的法国总统。波兰宪法规定,一旦总统死亡、辞职或无法履行职责,将由一名预先指定的政治家代理总统之职,但这一职位只是暂时性的。2010年4月10日,波兰总统卡钦斯基遇难后,波兰下议院议长布罗尼斯瓦夫•科莫罗夫斯基任代理总统,根据波兰宪法,科莫罗夫斯基必须在就职代理总统起的14天内宣布总统大选,大选必须在宣布开始后的60天内进行。 很多中南美洲国家的总统继任原则同美国类似。在巴西,一旦总统之位出缺,总统继任顺序依次排列为副总统、众议院议长、参议院议长和联邦最高法院院长。在秘鲁,继任顺序为第一副总统、第二副总统和国会主席。在亚洲,许多国家运用美式加欧式继任原则。以韩国为例,总统继任顺序依次为总理、公共管理和安全部长、知识经济部长以及教育、科学和技术部长。和欧洲相似的是,继任总统需在60天内举行新的选举;非洲国家由于政变频发,总统继任具有“非典型性”,但理论上关于总统继任原则的规定基本上采用欧洲模式。即参议院议长继任临时总统,在60天或90天内重新举行大选。此外,还有不少君主立宪制国家,如泰国、日本、英国、丹麦、荷兰和西班牙等国。以英国为例,副首相和美国副总统的概念完全不同,英国副首相只是象征性的职位,一旦首相无法履行职责,英国将立即解散议会,举行新的大选,选出新首相。2007年,戈登•布朗出任英国首相后,干脆就没有任命副首相,因为这一职位可有可无。相对欧美等国而言,日本首相的继任具有“个人意志性”,如1974年,日本首相田中角荣被迫下台后,自民党副总裁椎名悦三郎指定三木武夫为后继党总裁和首相。这几年来(2009年之前),由于自民党内部派系斗争激烈,小渊惠三、森喜朗、小泉纯一郎、安倍晋三、福田康夫和麻生太郎无不是在自由民主党内部派系争斗胜出后,继任首相。▲ (候 涛)责任编辑:贺超